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45號
TNDV,104,訴,1545,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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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黃楷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郁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8,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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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