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伊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發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7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66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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