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19號
TNDV,104,補,719,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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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對被告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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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