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對被告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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