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朝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勝發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0,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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