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莊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宗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27,986元〔計算式:(20,600×85)+(13,978×37)+
(87,400×27)=4,627,98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