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3號
TNDV,104,補,683,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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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商瓊文即想喝茶飲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益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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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