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秀灼
原 告 黃登發
黃涂巧津
陳玫青
黃惠珍
張美惠
林昭武
周國卿
李朝順
許陳麗玉
黃英男
郭阿雲
江秀芬
林義勝即林志丞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86,
100元(先位聲明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5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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