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黃堯舜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碧雲即偉信建設工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6,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