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1號
TNDV,104,補,631,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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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黃堯舜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碧雲即偉信建設工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6,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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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