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張天定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張王綢
張天明
張天化
張天文
張天佑
張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張忠臣之遺產,應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張王綢、張天化、張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忠臣於民國100年8月13日死 亡,所遺坐落臺南市龍崎區龍船段38之2、38之4、38之5、 38之6、39、41、41之3、48之6、48之13、49之5地號土地10 筆,以及臺灣銀行臺南分行、臺南市龍崎農會、臺南東門郵 局所遺留存款共新臺幣4,709,880元,由原告及被告共7人共 同繼承,已由兩造辦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兩造應受分配 之比例以應繼分為之,惟兩造因故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故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等語。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張天佑辯以:伊父親財產已經分配了,其他被繼承人 都不同意,所以才要起訴重分,這件事伊媽媽知道,因為 伊爸爸是口頭分配,伊爸爸生前都有買房子給其他的人, 只有伊沒有,所以重點是伊沒有房子,這個遺產要怎麼分 ?伊爸爸在的時候,伊每天都有回家做工,都沒有領薪水 等語。
(二)被告張天明、張天文部分: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並同意 原告之分割方案。
(三)被告張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所提之書狀略以:
同意原告主張。
(四)被告張天綢、張天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忠臣之遺產 ,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忠臣於100年8月13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等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 人張忠臣之配偶與子女,每人之應繼分各為7分之1,且兩 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 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張忠臣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謄本、臺灣銀行存簿影 本及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龍崎區農會存簿影本、郵政儲 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堪認為實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 承人張忠臣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 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 承被繼承人張忠臣之不動產與存款部分由兩造依應繼分之 比例予以分割繼承,本院認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 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丙、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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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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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林、面積:4725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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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林、面積:1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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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林、面積:471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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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 │
│ │地目:林、面積:1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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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 │地目:旱、面積:25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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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 │地目:建、面積:85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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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旱、面積:188平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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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旱、面積:723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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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地目:旱、面積:10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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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地目:林、面積:2240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2分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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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 │
│ │新臺幣4,336,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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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臺南市龍崎區農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新臺幣315,7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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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臺南東門郵局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新臺幣57,7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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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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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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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定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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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王綢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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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明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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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化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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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文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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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佑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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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利 │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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