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118號
TNDV,104,司繼,2118,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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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游金花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源和(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於民國104年8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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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