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43號
TNDV,104,司票,943,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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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余永宸
相 對 人 吳玫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拾陸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 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 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 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 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票載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 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 表所示本票上,相對人於其簽名後記載「Z000000000」等文 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可認此為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此編號雖與相對人正確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不符, 惟核本票上記載之發票地「台南市○○路○段000號」,即 為相對人之戶籍地,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可 認發票人即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相對人吳玫 瑰無誤,附此敘明。
㈡聲請人除前開准許部分外,尚請求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自民國101年11月22日起至101年12月21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民國 「101年12月22日」,後改寫為「101年11月22日」,然改寫 處僅有按捺指印一枚,而無相對人之簽名,依上開說明,此 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1 年12月22日負票據責任。又系爭本票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



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即 101年12月22日起算。是本件聲請人請求利息逾前開准許部 分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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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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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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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10月25日 │380,000元 │101年11月1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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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10月24日 │150,000元 │101年11月8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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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10月19日 │340,000元 │101年11月2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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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10月19日 │660,000元 │101年12月2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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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10月27日 │475,714元 │101年11月2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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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10月25日 │38,560元 │101年11月25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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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1年10月25日 │430,000元 │101年11月25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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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1年10月25日 │660,000元 │101年11月29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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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1年10月25日 │220,000元 │101年11月29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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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1年10月30日 │78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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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1年10月30日 │600,000元 │101年12月1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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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1年10月25日 │500,000元 │101年12月11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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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1年11月13日 │580,000元 │101年12月1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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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1年11月13日 │580,000元 │101年12月1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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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1年11月13日 │600,000元 │101年12月15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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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1年10月15日 │240,000元 │101年12月15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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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1年11月16日 │220,000元 │101年12月16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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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1年11月15日 │590,000元 │101年12月19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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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1年11月15日 │460,000元 │101年12月19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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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1年11月21日 │660,000元 │101年12月2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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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1年11月21日 │340,000元 │101年12月2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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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1年11月21日 │500,000元 │101年12月2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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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1年11月28日 │660,000元 │101年12月29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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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1年11月29日 │220,000元 │101年12月31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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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1年11月28日 │780,000元 │102年1月2日 │CH0000000 │
├──┼───────┼─────┼───────┼─────┤
│026 │101年11月28日 │600,000元 │102年1月2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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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