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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15號
TNDV,104,司執消債清,15,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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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王麗惠即王麗金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8月31日中壽契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債 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 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於104年10月8日函知債權人 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等在卷可 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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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