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17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17,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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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債 務 人 謝復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郭人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23,056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 清償年終獎金19,14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774,920元,本 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上班日數 約為22日,每日上班時數則為8小時,平均月收入約34,707 元(已含本薪、伙食津貼,並扣除勞健保費用1,890元及福利 金203元),公司並無常態性加班,過去3年均有發放年終、 端午及中秋獎金,福委會則於同仁生日時發放禮金700元, 有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0日函、債務人104 年9月7日陳報狀及所附薪資明細、本院104年10月8日公務電 話紀錄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



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父謝安靜(現年65歲)已達法定強制退休年齡 ,於民國97年間即與債務人之母離異,謝安靜因具備榮民身 分,本居住在榮民之家並領有就養金,嗣因子女有相當收入 ,經審核後認定其與就養資格不符,遂取消其入住與就養金 ,其102、103年度所得均僅千餘元,名下亦僅有價值約20, 470元之投資三筆,且除債務人外,再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 人,亦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及救助,是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 其扶養費用5,100元,應屬合理,此有債務人父母戶籍謄本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回函、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3年12月15日陳報狀、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回函、債務人104年9月5日陳報狀及所附親屬系統表、謝安 靜就養金請領存摺明細、本院104年10月12日職權向榮民之 家承辦人查詢之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足憑。
㈢而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11,651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4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7,952元【10,869+7,083 =17,952】,堪認債務人已確實撙節開支,且酌留之費用僅 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參以債務人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端午 、中秋獎金及生日禮金二分之一數額(即19,148元)列入更生 方案清償債務,亦有債務人104年10月14日陳報狀及所附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977,651 元,有債務人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0日陳報狀所附債 務人103年12至104年8月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而期間債務 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65,520元【依101、102及103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10,244×8)+ ( 10,869×16)=255,856)】(概債務人自陳其父於104年3月前 均係在榮民之家就養,並領有就養金,尚無庸債務人負擔扶 養費用,於此處並不計入,併此說明),扣除後所得之數額 為721,795元(977,651-255,856=721,795)。綜上,本件債 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774,920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而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反對,餘之債權人均逾期 未表示意見。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自陳另有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應將保單解約金全數提列清償 ;債務人之父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存在,非無疑義;又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非無完全清償之可能 ,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5.84%,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 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本院前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所稱 該張保單,其要保人自始即為第三人,債務人僅係該保險之 被保險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8日回函 及債務人104年9月5日陳報狀及所附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影本 在卷可參。是以,前揭保單解約金既非屬債務人財產之一部 ,債權人指摘債務人仍有財產價值未提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等 語,立論自有不足,無法採信。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之關於個人每月開支金額及父 親之扶養費用,均未超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標準, ,且債務人父母業已離異,債務人為獨生子女,並無其他手 足可分擔其父扶養費用,業如前述,實難期待債務人再刪減 扶養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 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 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 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連同年終、端午、中秋獎金及生日禮金二分之一數額均 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或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 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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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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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3,056元,共72期。 │
│(2)年終獎金:每期清償新臺幣19,148元,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869,666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774,920元 │
│5、清償成數:25.84%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 │ │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共72期) │(於每年度3月份當│ │
│ │ │ │ │ │ 期清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178,887 │ 2.61% │ 602 │ 500 │ 46,34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渣打國際商業│ 736,221 │ 10.72% │ 2,472 │ 2,053 │ 190,30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郭人豪 │1,660,000 │ 24.16% │ 5,570 │ 4,626 │ 428,796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 380,567 │ 5.54% │ 1,277 │ 1,061 │ 98,31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匯豐汽車股份│ 474,303 │ 6.9% │ 1,591 │ 1,321 │ 122,47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臺灣銀行股份│3,439,688 │ 50.07% │ 11,544 │ 9,587 │ 888,69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6,869,666 │ 100% │ 23,056 │ 19,148 │1,774,920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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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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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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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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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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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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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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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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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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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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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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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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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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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