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61號
TNDV,104,司促,22761,201510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李玉蘭
債 務 人 黃雅芬
債 務 人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廷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肆拾肆萬肆仟元②叁拾
  叁萬叁仟元③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④肆拾肆萬肆仟元⑤叁拾
  叁萬叁仟元⑥叁拾叁萬叁仟元⑦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⑧伍拾
  伍萬伍仟元⑨肆拾肆萬肆仟元⑩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⑪肆拾
  肆萬肆仟元⑫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⑬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⑭
  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⑮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⑯叁拾玖萬陸仟
  壹佰元⑰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⑱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⑲貳拾
  捌萬壹仟伍佰元⑳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㉑叁拾玖萬陸仟壹佰
  元㉒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㉓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㉔貳拾捌萬
  壹仟伍佰元㉕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㉖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㉗
  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②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③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④一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⑤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⑥一百零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⑦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⑧一百零四年
  六月三十日⑨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⑩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⑪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⑫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⑬一百零四年七
  月六日⑭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⑮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⑯一
  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⑰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⑱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日⑲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⑳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二日㉑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㉒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㉓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㉔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㉕一百零四
  年八月十一日㉖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㉗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十九日、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算利息,惟該票
  之退票日係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