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李玉蘭
債 務 人 黃雅芬
債 務 人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廷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肆拾肆萬肆仟元②叁拾
叁萬叁仟元③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④肆拾肆萬肆仟元⑤叁拾
叁萬叁仟元⑥叁拾叁萬叁仟元⑦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⑧伍拾
伍萬伍仟元⑨肆拾肆萬肆仟元⑩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⑪肆拾
肆萬肆仟元⑫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⑬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⑭
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⑮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⑯叁拾玖萬陸仟
壹佰元⑰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⑱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⑲貳拾
捌萬壹仟伍佰元⑳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㉑叁拾玖萬陸仟壹佰
元㉒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㉓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㉔貳拾捌萬
壹仟伍佰元㉕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㉖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㉗
叁拾玖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②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③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④一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⑤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⑥一百零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⑦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⑧一百零四年
六月三十日⑨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⑩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⑪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⑫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⑬一百零四年七
月六日⑭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⑮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⑯一
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⑰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⑱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日⑲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⑳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二日㉑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㉒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㉓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㉔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㉕一百零四
年八月十一日㉖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㉗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十九日、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算利息,惟該票
之退票日係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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