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按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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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 息 起 算 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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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13,476元 │吳詠智 │民國104年8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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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231,495元 │吳詠智 │民國104年8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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