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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53號
TNDV,104,司促,22053,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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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毓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進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阮進忠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4年2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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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