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債 權 人 王儒聰
債 務 人 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昕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每百元日息八
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
求利息及遲延利息利率為每百元日息八分(年利率29.2%)
,顯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其利息及遲延利息請求逾年利率
20%之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
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
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上,載明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8月
3日,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該日之翌日即104年8月4日起,
始需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最早僅得自104年8月4日起算。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五、又債務人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債權人遞狀前已變更其代
表人為鍾昕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聲請人猶列原代表人瞿紹康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顯有錯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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