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76號
TNDV,90,重訴,76,200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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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豐志
             送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
  被   告  乙○○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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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