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3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佳逸
債 務 人 李陳金秀兼李丁茂之繼承人(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敬來(監護人)
債 務 人 李佩珍即李丁茂之繼承人
李美惠即李丁茂之繼承人
李育芸即李丁茂之繼承人
李美足即李丁茂之繼承人
李嘉瑞即李丁茂之繼承人
王鳳姬
一、債務人李佩珍、李美惠、李育芸、李美足、李嘉瑞應在繼承
被繼承人李丁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陳金秀、王鳳姬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