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張暢耕
訴訟代理人 張政仕
再審被告 黃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
國104年9月16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確 定判決因不得再上訴,而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判決時確定, 判決並於104年9月25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於104年10 月5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逾上開30日之法定期間,合 先敘明。
二、再審理由略以: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二次鑑定,明確確認再 審原告房屋5樓客廳頂板滴水、頂樓屋頂層防水損害,客廳 上方屋頂的防水層損害,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再審原告於10 4年3月5日庭呈之上訴補正15狀內所附照片,客廳滴水及裂 痕有擴大加大,原審判決書稱難認有何損害,是為不洽。廠 商現場檢查,確認屋頂層客廳區域施工費用需新臺幣(下同 )133,650元(稅外加),房屋損害鑑定報告書計價金額: 防水38,850元、隔熱磚31,080元、判決書未計打除工2,250 元、廢棄物清運1,800元,爰聲請再審,請求給付再審原告 73,980元。
三、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 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亦即表明有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 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 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 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 以有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 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
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再審原 告於再審訴狀內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有何該 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及第497條所列法定再審事 由,亦未指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上開 說明,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逕予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