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錦珍即陳錦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