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40號
TNDV,103,重訴,240,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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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王宏琪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曾薰誼
被   告 林進餘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林丁祥
      王國華
      陳春長
      黃松安
      黃水金
      康香子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原瑞
被   告 黃昭獻
      黃淑卿
兼上一 人
監 護 人 黃林水赺
被   告 黃聖彬
      陳黃秀娘
      李黃金枝
      謝黃金美
      王僡棋
      王國榮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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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