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王宏琪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曾薰誼被 告 林進餘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被 告 林丁祥 王國華 陳春長 黃松安 黃水金 康香子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康原瑞被 告 黃昭獻 黃淑卿兼上一 人監 護 人 黃林水赺被 告 黃聖彬 陳黃秀娘 李黃金枝 謝黃金美 王僡棋 王國榮 王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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