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憲義、田炎溪即山上水電工程行及林伶
樺即廣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8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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