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5號
TNDV,103,司執消債清,5,20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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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郭里秒
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代收人 張靜瑀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送達代收人 鄭榮順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送達代收人 陳玫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陳威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送達代收人 謝妃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送達代收人 謝憶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追加 分配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29,388元,經由管理人解約後,由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解交保單解約金至本院,有 103年執案字第4505 號收據在卷足參。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保單解約金29 ,388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表:
┌────┬──────────────┬────────┐
│編 號│ 清算財團財產明細 │ 處分方式 │
├────┼──────────────┼────────┤
│ 一 │清算財團財產新臺幣29,388元 │逕由本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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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