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金傳(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育恩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
104年9月16日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萬4,904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1萬5,3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