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5號
TNDV,90,訴,135,200101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世邦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送達代收人 廖建台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一二樓
  被   告 全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二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翁耀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

1/1頁


參考資料
全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邦集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