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世邦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送達代收人 廖建台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一二樓
被 告 全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二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翁耀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