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送
被 告 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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