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學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學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東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