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844號
TNDM,104,聲,1844,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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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文清
被   告 張明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4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104年執字第5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文清因被告張明華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即 予釋放被告。
二、查被告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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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