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544號
TNDM,104,聲,1544,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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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
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警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某時,在 柬埔寨金邊市596號55號,查獲被告黃俊榮涉嫌詐欺案件, 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黃俊榮所涉上 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 度偵字第6845、113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2月17日 (聲請書誤載為7日)緩起訴期滿,是前揭扣案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係於91年2月8日修正 公布時所新增,其立法理由,乃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 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 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此與 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 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 為「犯罪行為人」,前開物品,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 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之情形,略 有不同。且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沒收之規定,係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之特別規定,自應適用前開規 定判斷得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 字第200號、101年度抗字第113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
㈠被告黃俊榮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845、1138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 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2年2月18 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73號處分駁回確定在案,緩起訴期 間2年,並於104年2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為警查獲地點在「柬埔寨金邊市596號街55號」,在 該址查獲之物品僅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5台、電子產品 (FXS-04A VOIP Gateway)13台、電子產品(FXS-04 VOIP Gateway) 9台、電子產品(HT-842R VOIP Gateway) 9台、 電子產品(TL-SG1024D Switch) 1台、電話機1台、電腦設 備(USB Flash)2個、文件2袋,其餘之物則係在其他共犯 劉國祥等9人為警查獲之地點「柬埔寨金邊市51號街H87號」 所查獲,此有查獲地點扣押物明細表1紙在卷可稽(南市警 刑大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29頁)。聲請 人以上開2地點所查扣之物品,全部係被告黃俊榮所有而聲 請宣告沒收,似有未洽。
㈢再觀諸被告於101年5月21日警詢中供稱:(上述被查扣之證 物為何人所有?做何用途?)都是公司的東西,是做電信詐 欺用的。(請詳述你到柬埔寨從事電信詐欺集團的過程?) …後來小四跟我說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還是要工作賺錢, 後來才跟我說,實際的工作不是在賭場上班,而是接電話, 3月底小四就帶我到後來被告的別墅,小四就跟我明講是要 做詐欺的。我不知道小四的真名等語;於101年5月25日偵查 中供稱:(房子內的東西都是誰的?)不清楚,我不確定是 不是小四的等語。是以,黃俊榮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物品,核 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以供施行詐術之用,然被告與該詐欺集 團成員有詐欺之犯意聯絡,雖具共犯關係,惟由被告上開供 述,實難據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 本院核閱該案卷宗,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 屬被告所有。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非屬被告所有, 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尚有未合,此 部分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 │1台 │




├──┼────────────┼─────┤
│ 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 │15台 │
├──┼────────────┼─────┤
│ 3 │電子產品(EZECOM數據機)│3台 │
├──┼────────────┼─────┤
│ 4 │電子產品(FXS-04 VOIP Ga│12台 │
│ │teway) │ │
├──┼────────────┼─────┤
│ 5 │電子產品(HT-842R VOIP G│31台 │
│ │ateway) │ │
├──┼────────────┼─────┤
│ 6 │電子產品(FXS-04A VOIP G│24台 │
│ │ateway) │ │
├──┼────────────┼─────┤
│ 7 │電子產品(Switch) │1台 │
├──┼────────────┼─────┤
│ 8 │電子產品(Router) │1台 │
├──┼────────────┼─────┤
│ 9 │教戰手冊 │2包 │
├──┼────────────┼─────┤
│ 10 │撥打被害人紀錄表 │1包 │
├──┼────────────┼─────┤
│ 11 │電子產品(TL-SG1024D Swi│1台 │
│ │tch) │ │
├──┼────────────┼─────┤
│ 12 │電腦設備(USB Flash) │2個 │
├──┼────────────┼─────┤
│ 13 │電話機 │1組 │
├──┼────────────┼─────┤
│ 14 │打卡單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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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