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翁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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