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己○○
被 告 丙○○
身
甲○○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零捌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零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三九計算,按訂約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並隨放款利 率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 一零七年三月七日止,分二四0期按月平均攤還,如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 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即未依攤還本息,尚欠本金二百萬零八千零四十三元 ,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又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書一件、授信明細查詢單一件、本息清償查詢單一件及 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丙○○部分: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現剛由軍中退伍,還沒找到工作,所以無法償還。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 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 日,向原告借用二百零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九計算,按訂約時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並隨放款利率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 百分之九點二,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一零七年三月七日止,分二四 0期按月平均攤還,如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即未依攤還本息,尚 欠本金二百萬零八千零四十三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 又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貸款契約書一件、授信明細查詢單一件、本息清償查詢單一件及攤還收息記 錄查詢單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丙○○對此亦不爭執,被告甲○○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或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百 萬零八千零四十三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美 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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