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279號
TNDM,104,易,279,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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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輝武
      歐陽小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偵字
第一0四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己○○○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己○○○為丙○之妻,係有配偶之人;戊○○明知己○○○ 係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存續中,竟與己○○○各自基於 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 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北海儷晶汽車旅館」 三0八號房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一次。嗣因丙 ○已察覺己○○○近期行為有異,而由其子乙○○委請徵信 社人員尾隨發現己○○○與他人前往上開汽車旅館,旋由乙 ○○陪同丙○到場且報警處理,嗣轄區員警到場後敲門並按 響旅館房間電鈴,由戊○○開啟房間大門允警員、丙○、乙 ○○及徵信社人員進入房間內,乙○○及徵信社人員隨即拍 攝現場情形並蒐集旅館內已使用之潤滑劑一包、浴巾二條、 衛生紙團等證物交與員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戊○○固於本院主張員警進入北海儷晶汽車旅館房間時 ,並未獲得同意即違法搜索,而主張本件扣案衛生紙、浴巾 、潤滑液均係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一)就本案員警進入汽車旅館內過程以及扣案物取得之情形,證 人蕭添堡即當日前往之員警於本院證稱:當天我們是接獲民 眾報案,當班的員警葉俐君剛好在處理其他事情,我就先代 替她前往,當時汽車旅館車庫外面有報案人還有徵信社人員 ,大約五、六個,當時車庫門已經打開,我不知道車庫門是 怎麼打開的,進入車庫之後可以直接看到房間的門,我有先 做敲門動作,當時我有穿警察制服,是戊○○出來開門,我 問他方不方便進去,他同意我們進去,沒有多做其他陳述, 我在門口敲門要進去那一段,我有錄影,進去之後我先詢問



戊○○年籍資料,然後大概環境有先做一個大部分的錄影, 那時還有看到己○○○,扣案物是我在抄戊○○人別姓名時 ,報案人他們所帶進去的人就自行蒐證,自己去找這些跡證 ,他們在房間內自己找完之後,就拿了一包他們在裡頭找到 的東西給我,並不是我們警察自己去搜索的,當時己○○○ 跟戊○○對於徵信社的動作沒有什麼表示,沒有叫他們不可 以動這些東西,我們進到房間之後,被告二人也沒有反應說 我們不能進來,請我們出去,我有做個瀏覽式錄影,想說先 問當事人資料,如果他們同意的話,我們再做同意搜索的部 分,只是事情還沒有進入到這一段,當事人就自己處理好了 ,所以扣案物是徵信社人員直接交給我,我再交給葉俐君等 語(見本院卷第四十頁至第四四頁反面);證人葉俐君即承 辦員警於本院證稱:當天我因為先處理另外一件車禍案件, 我過去的時候只有在外面看一下然後就出來,因為他們全部 都已經出來了,有看到二位被告、告訴人跟告訴人兒子乙○ ○,還有其他人但是不清楚他們是誰,浴巾跟衛生紙這些東 西都是回到派出所之後,蕭添堡拿給我的,警卷第二四頁至 第二六頁現場照片也不是我拍的,好像是告訴人拿給我的, 應該是告訴人兒子委託人家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六 頁反面至第三九頁反面);證人乙○○於本院證稱:徵信社 人員是我找的,我之前就跟我父親說我會找人來抓姦,但是 沒有直接講明是找徵信社,那天是徵信社跟監之後告訴我己 ○○○去北海儷晶汽車旅館,我先帶我父親,然後去報案之 後再去汽車旅館,一開始我跟我父親還有徵信社的人在外面 等警察,來的警察就是蕭添堡員警,房間門是戊○○打開的 ,我們就到房間裡頭,我們在裡頭待了二十分至半小時左右 ,進到房間之後,警察在詢問他們事情,我跟徵信社人員就 在蒐證、錄影及看床單那邊,廁所衛生紙跟浴巾是徵信社拿 的,床上衛生紙是我拿的,我跟徵信社也有在房間內攝影或 拍照,這些資料有交給警察,衛生紙跟浴巾這些東西也是我 拿給警察的,我們是一進到房間就開始在找證據,在這個過 程中,好像沒有看到警察在做翻找證物的動作,徵信社人員 就是要幫我做抓他們的這件事情,當時被告二人在場沒有阻 止我們拍照,也沒有阻止我們拿浴巾、衛生紙那些東西等語 (見本院卷第五一頁至第五六頁反面);證人丙○亦於本院 證稱:之前我兒子有跟我說會找朋友幫我處理,但是沒有講 要找什麼人來幫我處理,我那天有會同警員去汽車旅館,警 察有先按門鈴,裡頭有開門,我們才進去等語(見本院卷第 四五頁至第四八頁)。故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內容,本案顯係 告訴人丙○之子乙○○,為釐清其父親配偶己○○○有無與



他人通姦一事,在簡略告知其父後,委託徵信社人員處理, 經徵信社人員發現被告己○○○與戊○○前往汽車旅館後, 通知乙○○並由乙○○偕同其父丙○報警並到場處理,嗣轄 區員警到場、按響旅館房間電鈴,由戊○○開啟旅館房間大 門,任由警員、丙○、乙○○及徵信社人員進入房內,員警 在詢問被告二人相關年籍資料時,乙○○及徵信社人員於該 房間使用人戊○○、己○○○未明示不同意之情形下,拍攝 現場照片以及在旅館房間內蒐集衛生紙、浴巾、使用過之潤 滑液等證物,參以經本院勘驗員警蕭添堡拍攝之進入房間過 程,係有人先敲門及按響電鈴後,由被告戊○○前來開啟房 門,且於房門開啟後戊○○又再將房門更為敞開,並未阻止 他人進入,員警進入後確實隨即詢問戊○○姓名資料,而證 人乙○○進入房間亦有持手機拍攝房間之動作,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八七頁及反面),而被告戊○○ 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確實並未阻止他人蒐證(見本院卷第五 七頁反面),顯見本件員警及告訴人等進入房間時,確實係 由被告戊○○開啟房門任由渠等入內,且於過程中並未有任 何要求渠等離開之表示,而員警在詢問被告二人相關年籍資 料時,乙○○及徵信社人員於該房間使用人戊○○、己○○ ○未明示不同意之情形下,拍攝現場照片以及在旅館房間內 蒐集衛生紙、浴巾、使用過之潤滑液等證物,再行交與員警 等情,即堪認定。
(二)再被告戊○○雖於本院辯稱其過程中沒有講話,並不代表同 意員警與告訴人等進入,渠等蒐證過程中未阻止並不代表同 意云云。然被告戊○○開啟房門時,既已見身穿制服之員警 偕同告訴人丙○、丙○之子乙○○及其他人員,其並未表示 任何反對他人進入之意思,甚且將房門更為敞開,業經本院 勘驗光碟在卷,被告戊○○上開動作本即係同意他人進入之 表示,若其當時不願意渠等進入,自可要求渠等不可進入或 要求渠等離開房間,而被告戊○○於當時係處在意思決定自 由之狀態下,其既已藉由開啟房門並且將房門更為敞開之動 作彰顯其任由渠等入內之意思,且過程中亦未再為任何表示 反對之意思或動作,他人依此判斷房間使用人戊○○同意渠 等進入房間,難謂有何違法。其次,徵信社人員及告訴人之 子乙○○在房間內蒐證過程中,被告戊○○、己○○○均未 有任何反對之意思或阻止之動作,業據證人蕭添堡、乙○○ 證述如前,被告戊○○亦坦承其確實沒有阻止等語,而被告 戊○○於當時係處在意思決定自由之狀態下,其若不願意徵 信社人員及乙○○翻找證物,自可出言表示反對,以彰顯其 內心意思,其當時既未有任何反對之表示,自難因事後反悔



,即認徵信社人員及乙○○係在其反對之狀況下,為本案證 物之蒐集。
(三)是告訴人之子乙○○為協助其父親提起本件刑事告訴之目的 ,於被告戊○○開啟旅館房間大門,允警員、告訴人及其子 乙○○及受乙○○委託到場之徵信社人員進入系爭房間後, 於當時房間使用人即被告二人未明示反對之情形下,由乙○ ○及所委託徵信社人員在房內蒐集證據(拍照、攝影、蒐集 房內系爭浴巾、衛生紙團、潤滑液),性質上應屬私人蒐證 行為,且就其等係於旅館房間使用人即被告戊○○允許入內 ,復於被告戊○○、己○○○未明示反對之情形下蒐集現場 證據之情形觀之,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並將其子乙○○個人 所蒐集及乙○○委託徵信社蒐集取得之證據資料提交該管警 員偵辦,難認有何違反法規範之情形可言(就其行為之手段 、目的及結果綜合以觀,亦難認係法律或社會倫理價值判斷 上可非難)。而前述告訴人之子乙○○及受乙○○委託之徵 信社人員於現場取證之行為,既非國家公權力機關之搜索扣 押行為,亦非私人非法取證行為,則被告戊○○主張本案係 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物衛生紙、浴巾、潤滑液應為證據 排除云云,顯有誤會。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 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 於本院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 第八七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 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該等 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戊○○、己○○○固均坦承於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 日有在北海儷晶汽車旅館內共處,然矢口否認有何相姦、通 姦犯行,被告戊○○辯稱:當天是己○○○說跟家裡吵架, 她全身瘀青,己○○○提議去汽車旅館互相按摩云云;被告 己○○○則辯稱:當天我打電話給戊○○,跟他說我今天休



息,我一身瘀青而且我先生最近老是跟我吵架,心情也不好 ,我找他去汽車旅館按摩,這樣不用被店裡抽五百元,也順 便帶我去泡個澡云云。
二、經查:
(一)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自 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或符 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然性, 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須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即可,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 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 臺上字第五一二九號判決、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七0二號判例 意旨參照)。而男女間之性行為,原屬隱密私諱之事,除行 為人外,外人本不易查知;惟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之直接、 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認定之,並非唯有抓姦在床、目擊性器官結合或以DNA 科學鑑定等直接證據始得證明。是以通姦、相姦罪之犯罪型 態,因其隱密之特性,迨難於犯罪之進行中當場查獲,是認 通、相姦罪之事實依據,本應綜合全部卷證,於依一般社會 經驗足認行為人確已有通、相姦罪行為時,其罪證即屬明確 ,合先敘明。
(二)被告己○○○係告訴人丙○之配偶,為被告己○○○所不爭 執,並有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見 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0六號卷第十六頁,以下就上開案 卷簡稱偵卷),被告戊○○亦於本院自承:我認識己○○○ 十二年,我一開始認識她就知道她是有先生的人等語(見本 院卷第九十頁反面至第九一頁),是被告己○○○為有配偶 之人,且被告戊○○知悉上情即堪認定。其次,被告二人於 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相偕前往北海儷晶汽車 旅館獨處,乙○○為其父丙○蒐證之目的,委請之徵信社人 員尾隨發現上情後,即通知乙○○,再由乙○○告知其父丙 ○,並偕同丙○到場且報警處理,嗣轄區員警到場後按響旅 館房間電鈴及敲門,由戊○○開啟房間大門任由警員、丙○ 、乙○○及徵信社人員進入房內,乙○○及徵信社人員即在 房間使用人戊○○、己○○○未明示不同意之情形下,拍攝 現場情形並為丙○蒐集房間(含廁所)內之潤滑劑、浴巾、 衛生紙團等情,業據證人蕭添堡、乙○○、丙○分別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三六頁反面至第三九頁反 面、第五一頁至第五六頁反面、第五七頁反面),復經本院 勘驗員警拍攝之錄影光碟影像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八七頁及反面),並有現場照片六張(見偵卷 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以及已使用過之潤滑劑一包、浴巾 二條、衛生紙團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三)被告二人雖辯稱僅在該處進行按摩,並未有任何性器官接合 之性交行為云云。然上開在旅館房間內扣得之衛生紙團,經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囑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鑑 驗結論為:「編號二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一二二處斑 跡、編號二之一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一八七處斑跡以 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均發 現有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 應…」、「⒈編號二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一二二處精 液斑精子細胞層、編號二之一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一 八七處精液斑精子細胞層(均採自北海儷晶汽車旅館三0八 號房)檢出同一男性DNA-STR型別,與涉嫌人戊○○DNA-STR 型別相符,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五點三 九乘以十的負二十次方。⒉編號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 一二二處精液斑上皮細胞層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 ,研判混有二人DNA,主要型別與涉嫌人戊○○相符,該型 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五點三九乘以十的負二 十次方;次要型別與己○○○相符,不排除該混合型別混有 涉嫌人戊○○與己○○○DNA。⒊編號二之一衛生紙採樣標 示六六00一一八七處精液斑上皮細胞層DNA-STR型別檢測 結果為混合型,研判混有二人DNA,不排除混有涉嫌人戊○ ○與己○○○DNA」,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三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刑生字第○○○○○○○○○○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一0三年度核交字第三一五五號卷第十一頁至 十二頁反面)。並經上開鑑定報告簽署人甲○○於本院證稱 :本案我們是在編號二衛生紙上取樣一個點是六六00一一 二二處,以及編號二之一衛生紙取樣一個點六六00一一八 七處,然後針對這兩處的DNA,我們用分層萃取的方式去做 檢驗,針對精子細胞層及非精子細胞所做的一種分流的萃取 方式,就非精子細胞的萃取方式我們稱之為上皮細胞層,除 了不是精子細胞層的東西我們都廣義定義為上皮細胞層,這 兩處斑跡在針對精子做的萃取精子細胞層中,我們有發現戊 ○○的精子細胞,所以可以確定採樣的兩處斑跡含有戊○○ 的精液,另外針對上皮細胞層的方法,就是非精子細胞層萃 取的部分,其DNA鑑定的結果是男女混合型,同時混有戊○ ○及己○○○的DNA。一般我們就妨害家庭案件做DNA鑑定時 ,通常是針對性行為所遺留的精液類檢體做檢驗,這種性行 為產生的跡證,通常會混有男性精液及女性分泌物的DNA,



一般人體血液、唾液、精液、女性陰道分泌物是屬於DNA含 量比較大的,所以這種生物性跡證較容易遺留下來,本案斑 跡處有採得精子細胞,然後精子細胞層有鑑定出特定男性的 DN A,上皮細胞層有鑑定出男性及女性的DNA,在實務鑑定 上,男女性交後擦拭的精液衛生紙,其DNA鑑定的結果會呈 現上述男女混合的情形,所以一般如果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 的陰道,然後有射精行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這種鑑定結果 等語(見本院卷第三二頁反面至第三五頁)。故依證人甲○ ○證言可知,一般性交行為的檢體,經鑑定後其中精子細胞 層會含有男方精子細胞,非精子細胞層則會有男方之DNA以 及女方陰道分泌物之DNA,而本件在現場查獲之衛生紙團經 鑑定結果,其中二張衛生紙精液斑處之精子細胞層有被告戊 ○○之精子細胞,萃取出之上皮細胞層亦混有被告戊○○及 己○○○之DNA,此鑑定結果符合一般性交行為之檢體型態 ,而被告戊○○就其在汽車旅館內使用衛生紙情形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供稱:當天我有拿衛生紙擦我性器官跟大腿內側 ,衛生紙有沾到我精液,前後用三張衛生紙擦下體,這三張 衛生紙我擦完後,沒有交給己○○○,後來沾到我精液的衛 生紙我丟在廁所垃圾桶內等語(見核交卷第十五頁反面、第 十九頁);復於本院供稱:當天按摩的時候我感覺我精液有 流出來,我有拿衛生紙出來擦,衛生紙是我自己拿出來的, 我就自己擦拭,擦完我自己直接拿去廁所丟在垃圾桶等語( 見本院卷第九三頁反面至第九四頁),而被告己○○○亦未 供稱其曾使用或接觸被告戊○○已擦拭使用過之衛生紙,足 見上開扣案被告戊○○用以擦拭其精液之衛生紙,係被告戊 ○○自行取用擦拭完畢,再自行丟棄至廁所垃圾桶內,而被 告戊○○擦拭精液之衛生紙卻檢出含有被告己○○○DNA之 混合型跡證,顯見被告戊○○確實有以其生殖器插入被告己 ○○○陰道內為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其擦拭精液之衛生 紙始會呈現精子細胞層有被告戊○○精子細胞,非精子細胞 層有戊○○與己○○○DNA之情形。
(四)再者,被告戊○○與己○○○雖均否認有任何生殖器接合之 性交行為,被告戊○○辯稱:當天是己○○○向其表示跟家 裡吵架,因己○○○全身瘀青而提議去汽車旅館互相按摩云 云;被告己○○○則辯稱:當天按摩的時候,有按到戊○○ 大腿二側,按摩大腿二側淋巴的時候手會稍微碰觸戊○○的 生殖器,當天因為忘記帶精油,所以我有吐口水在手上幫他 按摩大腿二側淋巴,而主張應係被告戊○○精液流出時,沾 染到其幫戊○○按摩時使用之唾液云云。然:
①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固均供稱係被告己○○○邀約戊○



○前往汽車旅館從事按摩,然就邀約及按摩之情形,被告戊 ○○於本院供稱:當天己○○○提議說要去汽車旅館按摩, 她說她跟家裡吵架,全身瘀青,就互相按摩,並沒有跟我說 在汽車旅館裡按摩她費用要如何收,汽車旅館房間費用是我 支付,好像是五百八十元,己○○○幫我按摩時,她身上只 穿內衣褲,當天我精液有流出來,我自己拿衛生紙擦拭精液 ,擦完之後丟在廁所垃圾桶,她幫我按摩完,我也擦完精液 之後,我才幫己○○○按摩,我因為不太會按,所以都用壓 的、敲的,按不到五分鐘,按完之後是我先去沖澡等語(見 本院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五頁);被告己○○○則供稱:那天 我打電話給戊○○說今天我休息,我說我不想讓店裡抽五百 元,店裡收費一千三百元要抽五百,我想要自己賺,而且我 一身瘀青,最近我先生老是跟我吵架,心情也不好,請他帶 我去泡個澡,我有跟戊○○說汽車旅館費用要他出,我按摩 是一千三百元,但是我要小費,所以我要收一千五百元,所 以當天有先約定好收費一千五百元,汽車旅館費用也是戊○ ○出,事先講好是我要幫他按,後來在汽車旅館我有叫戊○ ○幫我按一下,但他不會推,敲敲打打沒有幾分鐘,後來我 就去放水讓戊○○泡澡,我當天按摩的時候有穿內衣褲還有 一件長上衣,按摩的時候我把長褲脫下來是怕弄到油,我那 天忘記帶精油,我一開始是沒有用任何精油、潤滑液來按戊 ○○背部,後來我有用汽車旅館的潤滑液加上我的口水,按 戊○○胸部跟肚子、大腿二邊,在按摩過程中從頭到尾都沒 有碰觸到戊○○的生殖器,戊○○是先進去泡澡然後才給我 按摩,按摩完還有再去沖澡等語(見本院卷第九五頁至第九 八頁)。而觀諸被告戊○○與己○○○供述之當日邀約與按 摩情形,被告二人就一開始己○○○提出邀約時,係約定雙 方互相按摩抑或純粹由己○○○幫戊○○按摩、事先有無談 妥己○○○本次按摩價格,以及在汽車旅館按摩時被告己○ ○○身上所穿之衣著、被告戊○○究係沖澡一次或二次等各 情,供述均不相符,若被告戊○○與己○○○確實係前往該 處按摩,豈會上開各點供述均不同?
②其次,依被告己○○○上開本院供述內容,其該次收費為一 千五百元,較平常店內按摩一千三百元為高,且需由被告戊 ○○負擔汽車旅館休息費用,而被告戊○○供稱其已退休十 七年,退休時有領取月退俸二百餘萬元,退休後曾擔任保全 、送報紙之工作,目前已失業六、七年等語(見本院卷第九 九頁及反面),則依被告戊○○所述之近年工作狀況,其並 非經濟寬裕之人,若其與被告己○○○前往汽車旅館之目的 僅係進行與店內相同之按摩,豈會為了讓己○○○避免被店



內抽傭五百元,其反需多負擔二百元按摩費用與五百餘元之 汽車旅館費用?又被告戊○○自述其係軍校專科畢業、被告 己○○○為大專畢業,皆有相當之智識程度,且被告戊○○ 、己○○○又均係有配偶之人,有被告二人之個人戶籍查詢 結果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被告二人 對於男女相處應謹守之分際,當應知之甚明,而一般飯店、 旅館之房間乃供人休息、過夜之處所,該等空間具有相當私 密性,一般正常社交往來,當無孤男寡女共處旅館房間,甚 或同房休息按摩之理,被告二人對於男女交往分際自應留意 避諱,竟相偕前往汽車旅館,若謂其等沒有發生性行為,實 難遽信。況被告己○○○若為避免遭店內抽佣,其若係進行 正當之身體按摩,大可前往被告戊○○住處或由被告戊○○ 前往其住處進行按摩服務,即可達到避免店內抽佣之目的亦 可在配偶面前進行以正視聽,何需特別前往汽車旅館內按摩 而額外支出旅館費用?
③再者,被告己○○○前於警詢時供稱其有使用汽車旅館之潤 滑液為被告戊○○進行按摩,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 未曾提及有使用自己之唾液來為被告戊○○進行按摩,是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即知悉扣案衛生紙之鑑定結果後,改稱有使 用自身唾液作為按摩使用,其真實性非無疑意,且被告己○ ○○當日前往汽車旅館之目的若確實係為客人戊○○提供正 常按摩服務,豈會完全未攜帶一般按摩所需要之基本使用物 品乳液或精油?而一般人對於他人唾液之觀感多係不衛生、 不潔之物,一般正常按摩師進行按摩時,應無以自身唾液作 為潤滑液,塗抹他人身體按摩使用之情形,被告己○○○辯 稱其有使用自身唾液來為被告戊○○按摩大腿二側,實與常 情不符。況依目前DNA鑑定技術,已可鑑定DNA來源為精液、 血液及唾液一情,業據證人甲○○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 卷第三五頁及反面),而經本院囑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扣案編號二衛生紙採樣標示六六00一一二二處,以 及編號二之一衛生紙取樣標示六六00一一八七處精液斑是 否含有唾液,鑑定結果為「上開衛生紙上精液斑經進一步以 唾液澱粉脢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研判該等 檢體不含唾液或唾液含量極低無法檢出」,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一0四年九月九日刑生字第○○○○○○○○○ ○號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七十頁),則扣案衛生紙團 精液斑處可檢出被告己○○○之DNA,卻無法檢出唾液之陽 性反應,顯然該精液斑處被告己○○○之DNA來源,並非被 告己○○○自身唾液,應係前述性器官接合後女性陰道分泌 物,被告二人否認有生殖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辯稱係口水沾



染云云,顯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上揭所辯各情,核屬事後脫免罪責之詞 ,均無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通姦犯行 及被告戊○○上開相姦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 罪;被告戊○○則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己○ ○○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前夫育有一名子女,與告訴人 丙○間則無子女,前從事按摩工作月收入約二萬元,其夫丙 ○每月提供二萬五千元作為家庭開支之生活狀況;被告戊○ ○軍校專科畢業,已婚、小孩均已成年,前曾從事保全、送 報紙工作,案發時無業,已有六、七年無工作,目前生計仰 賴退休金之生活狀況;被告己○○○不思專情於配偶以維持 和諧美滿之家庭生活,竟與被告戊○○為婚外情之通姦行為 ,及被告戊○○未尊重告訴人婚姻及家庭生活,恣意為本件 相姦犯行,被告二人之行為均有害社會風化及家庭人倫,並 造成告訴人心理難以平復之傷痛;被告戊○○雖否認犯行, 然業已賠償告訴人丙○二十萬元,有調解筆錄及匯款申請書 回條聯存卷可佐,已稍有彌補告訴人損害;被告己○○○則 矢口否認犯行,且審理過程中未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並非 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賠 償告訴人二十萬元,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請 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有本院一0四年度 司南簡調字第三八七號調解筆錄及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存卷可 佐,事實上仍有盡力彌補其行為帶給告訴人之損害,本院審 酌被告戊○○經此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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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