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坤隆
張展郡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徐坤隆、張展郡於本院民 國10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