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私立長春生活養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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