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42號
TNDM,103,訴,542,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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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華泰
選任辯護人 林怡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68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103年度偵字第50
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華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束帶壹條沒收。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束帶壹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袁華泰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於民國95年10 月12日釋放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0 月14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 96、97年間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最後一 次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於100年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0年4月21日縮刑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而 為下列行為:
袁華泰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犯意,利用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 )與買方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聯繫,雙方約定 交易毒品之時、地後,即由袁華泰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所示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謝嘉慶等4人 。
袁華泰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3月3 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號「東仔」之友人住處,以針 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㈢復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3年3月3日下午4、5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某超 商廁所,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 合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嗣於103年3月3日下午5時許,警方在臺南市○○區○○路00 0巷00號地下室第22停車格處,經袁華泰同意搜索後,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小包(含包裝袋8只,驗餘淨重合計3.19



公克)、未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束帶1條等物。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於警詢時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被告袁華泰及其辯護人均爭執其證據 能力,故均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 書證),除上開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於警 詢陳述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頁背面),亦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㈠販賣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袁華泰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交付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人,並向渠等收取價金,惟矢口否認有 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係於附表所示時、地, 轉讓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對象,並收取價金,但未賺取差價 ;嗣後改辯稱僅係幫證人購買毒品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意旨則以:被告向上游「柏盛東」購入海洛因之價格為1錢 (30包)新臺幣(下同)30,000元,事後轉讓謝嘉慶曹建 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皆為成本價售出(1小包1,000元 ),有時因交情深厚而賠本出售,或給予賒欠之方便。被告 並未因販賣毒品而獲利,自始至終並未藉此營利,只是基於 情誼及便利,將多買之毒品分食轉讓於友人,收取成本價, 其中並無任何獲利,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等語。嗣後改為被告辯護稱:就證人謝嘉



慶部分,證人謝嘉慶係拜託被告直接幫忙拿毒品,且依交易 價格數量,及其與被告是兒時玩伴之關係,對於價格並不在 意,可證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之故意;另就證人曹建國、石恒 如、沈百超部分,被告係合資或幫證人拿毒品,故係幫助施 用毒品等語。
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 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 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 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 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 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海洛因,本無一定價 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如何及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 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 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 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 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 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 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 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 被告於有償買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 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海洛因 買賣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 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 次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 ,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 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毒販取 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 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 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 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 ,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 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 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 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 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



,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 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 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 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 均論以幫助施用罪,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證人謝嘉慶部分:
⑴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是如何向袁華泰購買海洛 因?)用電話先聯絡看袁華泰在何處,是否方便碰面, 如果等碰到面再詢問他身上有無海洛因可以賣,如果有 的話,我才當場買,如果沒有的話,也沒辦法。【根據 103年1月13日11:23至11:45譯文(編號93、94、98)你 與袁華泰的三次對話,是指你要向袁華泰購買毒品之意 ?】當天上午11時45分左右,我就在袁華泰小東路住處 旁的公園以新臺幣(下同)600元向他買到一小包海洛 因,我是拿現金給他,他就給我一小包海洛因,買到海 洛因之後,當天我就施用完了。【(提示譯文編號182 、185)是否為103年1月25日下午你要向袁華泰購買海 洛因之意?】是,當天交易時間就是15時12分在袁華泰 住處樓下公園完成交易,我是以1,000元向袁華泰購買 海洛因一小包,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 譯文編號374、375)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 年2月3日早上10點多,我打電話給袁華泰要向他買毒品 ,等他洗完澡,我們才在他住處樓下公園碰面,當天我 是以500元向他買一小包的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毒品,他是騎機車過來與我碰面的。【(提示譯文 編號432、433、434)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 年2月6日當天我打電話給袁華泰約見面的地方,當天實 際碰面時間是上午最後一通電話掛斷之後沒多久,大約 是上午11時50幾分,我們就在永康區中華路上的燦坤對 面的7-11見面,我以1,000元的現金向袁華泰購買一小 包的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譯 文編號438、439)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我本身 是在仁德區太子路上太子廟附近綁鐵,這兩通電話的意 思應該是我在那邊工作,我又想找袁華泰,所以我才約 在太子廟那邊見面,但時間太久了,我不是很確定,可 能在1點半左右有向袁華泰買,依照我平常工作時間是1 點就上工,可能是我當天沒有工作,才會跟袁為泰約1 點半見面,當天如果有買也是買1,000元的海洛因。【



(提示譯文編號518、519)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 】103年2月9日中午我打電話給袁華泰約見面之後,就 在當天12點半左右就在袁華泰小東路住處的公園那邊見 到面,我以1,000元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一小包,我們 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譯文編號600、602)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2日下午5點半 左右我打電話給袁華泰要向他買海洛因,最後一通電話 掛斷後沒多久,我們就在小東路的郵局見面,我以1,00 0元的現金向他買一小包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 交毒品。(上述幾次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都是你自己 施用完畢?)是」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24-25頁)。 ⑵其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們有無一起去向藥頭買 過?)比較少,因為都是他認識的比較多,若有的話我 也是在旁邊看,然後他再自己跑去跟別人講話這樣而已 。(所以你有跟被告一起去買,只是你都在旁邊看?) 是,我都沒去接洽,讓他自己去處理而已。(所以你們 兩人一起去買,但處理毒品及錢的事情就是交給被告, 你只有在旁邊看?)是。(我的意思是說拿到之後你們 現場就分,還是怎麼樣?)我不知道他有過多少手,反 正他有把我的東西拿給我就好了,我不管他有替多少人 買,或是跟多少人合資,只要我的部分我有收到就好了 。(你跟被告一起去買的次數是買過幾次?)沒有幾次 ,其他的我就會在電話中跟他說,他若有就會叫我過去 拿。(所以有的時候你如果有錢就會先把錢給被告,如 果你身上沒有錢的話,就會之後再給,是否如此?)是 。(你每次請被告處理毒品的金額、數量是多少?)大 概是在一千。(一千你可以拿到多少的數量?你拿到的 是袋裝的,還是已經裝好在針筒的?)袋裝的。(是用 什麼袋子裝起來?)夾鏈袋。(你認為你一開始是合資 跟袁華泰一起去買,後來因為你個人工作的關係,所以 你就直接希望他幫你拿毒品,然後你再把錢拿給他,那 你是否認為袁華泰會透過幫你去購買毒品的過程,去賺 你的錢或賺你的量?)這我也不會說,因為畢竟是我拜 託他的,我也不會去過問,我只要有拿到我需要的東西 就好了,所以到底算不算販賣或他是要牟取我的錢,我 也不敢肯定,但是說難聽一點,我染上毒癮了,撐得了 一時,也撐不了一日,就算讓人家賺,我也不好意思去 問什麼。(你是否也不在乎被告到底有沒有賺你的錢或 是如何,只要你給他錢,然後有拿到毒品就好了?)是 。(你說一開始是你們一起去拿,那被告是跟誰拿的?



)我不知道。(你不知道那要如何一起去拿?)我是把 錢交給他,然後他去處理。(你有無跟被告一起去找過 藥頭?)很少。(在103年間有無跟被告一起去找過藥 頭買海洛因?)可能沒有。就算有,我也沒有看到,因 為我都離一段距離等他來找我。(你從頭到尾有無看過 被告的藥頭?)有遠遠看過,但沒有近看過。(是否被 告在向藥頭買的時候,你都沒站在旁邊?)沒有。(你 是否都站很遠?)是。(所以你也不知道被告的藥頭是 何人?)不知道。(是否知道電話或如何聯絡?)我如 果知道,我就自己去拿了,就不用透過第三人。(你是 否知道被告都向藥頭拿多少錢、多少重量?)我不知道 。(你說你們一起買,然後被告買完再分給你,那你是 否知道他是怎麼分的?)我不知道。(後來你說103年 沒有跟被告一起去買,所以103年間是否都是你直接叫 他給你的?)後來是這樣。(你剛才有說被告是拿夾鏈 袋給你,你是否知道裡面裝多重?)不知道。(每次的 量是否都一樣?還是有的較多、有的較少?)其實我不 知道,因為我注水進去就直接抽出來了。(所以有多重 你也不知道?)不知道。(被告的品質如何?)我不會 說。(算是好的還是不好的?)有好有壞。(你剛才說 被告有無賺你的錢或量你不知道?)是。(被告的海洛 因是向人家購買後就馬上拿給你,還是他有做何處理? )這我不知道。因為我下班的時間跟他去拿東西的時間 絕對不可能每次都一樣,所以有時是我跟他說,他那邊 若有就叫我過去拿。(你是否認識一位在高雄的藥頭柏 盛東?)不認識。(是否知道被告有去向高雄的人買海 洛因?)我不知道。(被告本件被起訴的部分是103年 的部分,你是否說那段時間你是透過被告去拿的?)對 。(還是你去找被告拿?)本來就是我找他,但他是跟 我合夥還是怎麼樣,我不知道。(當時大部分的型態是 否你打電話過去說你要多少,或是說你有多少,約在何 處見面,然後被告就把東西送過去給你?)是。(所以 你說你都只有下班或上班前的空檔,才有辦法跟被告聯 絡?)對。(見面的時候是否你把錢給被告,他把毒品 給你?)對。(被告是什麼管道拿到的,你不清楚?) 不知道等語(本院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 ⑶據證人謝嘉慶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觀 之,證人謝嘉慶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價金 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至於 被告如何向上手取得海洛因、取得成本為何,則非所問



,故謝嘉慶並非意在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中代 為聯繫購買,而係欲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買賣關係堪認 係存在於證人謝嘉慶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曾 讓謝嘉慶知悉被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告辯稱 僅係幫謝嘉慶購買毒品云云,洵無足採。
⒉證人曹建國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譯文編號282、284)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當時我人在永康忠孝路公 墓附近的紅茶店,我叫袁華泰來這間紅茶店,我拿1000 元給他之後,他離開紅茶店,約一個小時之後,他又回 到紅茶店,拿了一小包海洛因給我。(為何你拿1000元 給袁華泰之後,袁華泰又離開紅茶店?)我不曉得。( 你如何確定袁華泰不會在拿了1,000元之後跑掉?)我 們是朋友,而且我們也有曾經合資買毒品,我不確定他 離開的原因是什麼。【(提示譯文編號321、331、332)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1月31日下午4時許 我在永康區忠孝路公墓附近的紅茶店打麻將,我拿1,00 0元給袁華泰之後,袁華泰又離開紅茶店,然後他又回 來,手上就拿著一包海洛因及一支新的注射針筒交給我 。【(提示譯文編號442、445、447、451、452)你與 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6日下午4多接近5點 左右我交1,000元給袁華泰,至於他是要拿去向別人買 或是他直接賣給我,我不管,反正我就是要拿到一包海 洛因,地點是在永康區兵仔市的一家豬肉店,我就在豬 肉店那邊等他回來,他沒多久就回來,交給我一包海洛 因。【(提示譯文編號553、554)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 何意?】我拿700元給袁華泰袁華泰就離開了,地點 是在永康區兵仔市的一家豬肉店,時問是在103年2月10 日晚上10點多,我人一直站在那邊等,後來袁華泰就回 來交給我一小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569、570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1日下午5點 多的電話是我告訴袁華泰我身上只有800元,希望他幫 我弄到海洛因,電話中提到的教會是我人剛好在東區裕 文路上的磐石教會,我本身是基督徒,後來交易的地點 是在永康區兵仔市那邊,交易方式是我拿800元給他, 他離開現場後回來再交給我一小包海洛因。【(提示譯 文編號635、636)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 月14日凌晨2時許我打電話給袁華泰,我叫他用一個的 意思是說我只有1000元,後來我們在永康區兵仔市的豬 肉攤巷子碰面,袁華泰拿了我1,000元離開之後沒多久



,就拿了一小包海洛因及一支新的注射針筒給我。【( 提示譯文編號660、661)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 103年2月14日晚上9點半左右我打電話過去,他就講說 有,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海洛因,當時我是給他1000 元,他就給我一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665、666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5日早上7點 多在後甲圓環我拿1,000元給袁華泰,他離開一下子之 後就回到現場,並拿一包海洛因給我。【(提示譯文編 號696)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6日上 午9點我拿1,000元給袁華泰,地點是在永康區兵仔市場 ,袁華泰拿了1,000元之後就離開現場一下,回來之後 就交給我一包海洛因。(你與袁華泰有無恩怨或金錢糾 紛?)我與袁華泰互相有借錢,但是我們彼此沒有恩怨 」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27-28頁)。 ⑵其於審理中結證稱:「(有無跟袁華泰買過海洛因?) 我之前有跟他共同去拿過好幾次,我之前都是跟他共同 拿過,我都可以比喻說當初他帶我去哪邊拿,甚至說他 還拜託人家去拿,因為我不知道他買賣,到後面我都是 我有多少錢拿給袁華泰,我們一起出錢買,有時候我就 不願意去,因為之前我跟他去了太多次,我就不想要再 去,我就說以後我拿錢給他,他就去。(藥頭都是你聯 絡還是被告聯絡?)他聯絡,我沒有藥頭。(藥頭你都 不認識嗎?)不認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都是拿錢給 他,他過一段時間才拿海洛因來給你?)就是有一次深 夜時,他那一次有拿錢給我,我問他你那邊有沒有,他 就說太晚了,他那邊有,先暫時,他就說先用給我,因 為他本身有藥頭,他有在吃的,他常在吃的人。(檢察 官訊問筆錄跟你所講的是否大致相符?)差不多。(跟 他拿到海洛因的時間、地點跟交易情形,大概就是如你 跟檢察官所述?)應該是,確實日子我真的記不起來。 (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你都是拿錢給被告,過一 段時間被告就會拿海洛因回來給你?)是,有一次我記 得是深夜我想施用,他跟我講一講,被告說他那邊有, 就先拿他的給我。(103年間這幾次你都是拿多少錢給 被告去拿海洛因?)都差不多這樣,有時候幾百到一千 元,看身上的錢。(被告給你的海洛因都是怎麼包裝? )不一定,有時會一小包,有時會直接裝在筆裡面。( 重量是多重?)我不知道。(錢不一樣的話,拿到的海 洛因會不一樣嗎?)這我不清楚,我真的記不起來,他 拿來我就施用,有時候在筆裡面,有時一小包裡面只有



一點點,我就做一次洗。(你是否知道這幾次被告都是 跟哪一個藥頭買的?)我不知道。你說之前我只知道在 大灣、砲校那邊有去過,可是我也沒有怎麼看到人,有 時候人家開車或騎摩托車過去這樣交易。(被告買多少 錢進來,你是否清楚?)這點我不知道,因為我都交給 他,我想他也不會說…。(你們的交易方式就是你拿錢 給被告,被告就把海洛因拿給你嗎?)是,他就去用, 我也不曉得。(你那時候如果用到品質不好的東西,會 不會跟被告反應?)會,我會跟他說之前那次拿的品質 不好,上次拿得比較好,我就是抱怨一下而已。(你所 謂的品質不好是指什麼?)我們的感覺,就是沒有藥效 。(這種次數多不多?)十次差不多有四、五次,運氣 好一點可能只碰到兩、三次,他如果找固定藥頭,如果 那個找不到,找另外一個我就不敢說,因為他當時是這 樣。(從你於偵查中所講的幾次毒品交易,你常提到說 你拿錢給被告之後,被告出去回來就拿筆或是毒品給你 ,為何被告要幫你跑腿?)不是,被告有找我去過幾次 ,後來我都叫被告自己去。(你有無補貼他交通車馬費 ?)沒有,沒有這回事。(你跟被告算是普通朋友嗎? )是,可以說普通朋友。(檢察官起訴的九次交易,你 是否無法確認被告交給你的毒品重量,是否足夠你所購 買購買的價錢?)是,我無法確定。因為他來就已經裝 好」等語(本院卷一第91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100頁 正、背面)。
⑶據證人曹建國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 容可知,證人曹建國將其購買毒品之款項交付被告後, 被告雖曾短暫離去,惟證人曹建國並不知悉被告離去之 原因,被告於取得證人曹建國交付之款項後,究係如何 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有無共同出資、金 額多寡、被告購得毒品之價金、數量,均非證人曹建國 所在意。準此,堪認證人曹建國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 洛因數量、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 付海洛因甚明。是以,被告辯稱係合資或幫證人曹建國 購買毒品而為幫助施用毒品云云,並不足採。
⒊證人石恒如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如附表所示之18次交易,均係向 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30-32頁) 。
⑵於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偵查中檢察官是否有一篇 一篇跟你確認說當天交易的時間跟地點?)是,那天有



這樣說沒錯。(你向被告拿海洛因是如何跟他聯絡約見 面,請你敘述一下?)我們是經過電話,我是以000000 000打電話給被告。(是你先把錢拿給他,晚上再拿海 洛因給你,還是你早上先跟他拿海洛因,晚上再把錢給 他?)都有。(一般你打電話給他到你去跟他拿海洛因 ,大約會隔多久的時間?)如果他有的話他會先給我, 沒有的話我會先給他,等我下班之後再過來拿。(你是 否記得每次跟被告拿多少錢的海洛因?)有時候一千元 ,有時候二千元,大部分是一千元。(一千元的海洛因 有多重?)我不曉得,只是一小包而已。(都是被告拿 包好的給你?)對。(你自己有無用電子秤秤過?)沒 有(你都沒有秤,怎麼知道重量一樣?)我們弄的時候 都差不多那個數量,是感覺而已。(你是否知道被告的 海洛因是向何人購買?)我不是很清楚,他好像住在高 雄,好像是向一位「東仔」買的,是不是我就不清楚。 (依照你看到的情況,你應該知道「東仔」是被告的上 游?)我不清楚。(你為何會知道被告沒有賺你的錢?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賺我的錢。(你說被告向「東仔」 拿的海洛因有多重?)我不知道。(依筆錄或譯文,他 交付毒品方式常常是從樓上丟下來給你讓你撿?)是, 有時候會這樣沒錯,我交錢給他之後,沒有拿到的時候 ,我打電話給他,他有的話就會丟給我。(你向被告拿 毒品,每次都有錢給被告?)對。(你施用的毒品大部 分都是從被告那裡取得?)有時候有,有時候他如果沒 有,我就會跟別人拿。(你跟被告拿毒品關心的是錢交 出去,毒品有交給你就好?)是。(被告有無從中賺取 什麼?)我不清楚。(你之前跟檢察官講說你跟他買海 洛因的意思是說你錢給他,他把東西給你,這個叫做買 ?)是,應該是這樣。(至於剛才有問過你,被告到底 有無交給你或有無獲利,你不清楚也不在意?)對」等 語(本院卷一第62頁背面-第70頁背面)。 ⑶依證人石恒如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 容可知,證人石恒如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 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 至於被告如何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取得 毒品之成本、購買之數量若干,均非所問。是以,證人 石恒如並非與被告合資或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 中代為聯繫購買,而係欲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堪認買賣 關係存在於證人石恒如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 曾讓證人石恒如知悉被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



告辯稱僅係幫助證人石恒如施用云云,洵無足採。 ⒋證人沈百超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譯文編號11、14)你與 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是我要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的 意思,後來見面的地點是在永康區中華路的燦坤3C,見 到面的時間就是102年12月24日晚上10點左右,當天我 以5000元的現金向他購買一包海洛因,重量約是1公克 ,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買來的海洛 因完全由我自己施用。【(提示譯文編號17)電話中你 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我向袁華泰抱怨海洛因的品 質,因為前一次即102年12月24日交易的海洛因品質不 好。【(提示譯文編號85、89、105、106)你與袁華泰 的對話是何意?】103年1月12日那一天的兩通電話是請 袁華泰幫我調海洛因,至於103年1月13日就是我們約定 毒品交易碰面的地點在永康區二王公墓的靈骨塔,時間 是在103年1月13日下午3點多,當天我以5,000元的現金 向他買1公克的海洛因,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毒品。(你是否知道袁華泰的毒品是向何人買來的 ?)不清楚。【(提示譯文編號428、429、430、437、 44 3、446、449、450)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 428 的譯文中我有問袁華泰「16」意思是我要向他詢問 1錢的海洛因價格是否為l6,000元,當天我等袁華泰等 太久,袁華泰都沒有出現,一直到當天下午我們又電話 確認碰面的地點是五王國小,見面的時間就是當天下午 4 時05分,我以5,000元的現金向袁華泰購買1包海洛因 ,重量約1公克,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 品。(你與袁華泰有無恩怨或金錢糾紛?)沒有」等語 (103偵3685號卷第34-35頁)。
⑵於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有跟檢察官說你不知道袁 華泰的毒品來源從哪來的?)我不知道他的毒品從哪來 的。(所以你不知道當時毒品的來源?)除了我看到的 那個,應該說不是完全清楚。(袁華泰跟他的上游買的 時候,你是否知道實際上交易多少?)我都是把我要出 的5,000元給他,然後他在去跟對方,所以我不知道對 方給他的的價錢怎麼樣。(所以你不知道他有沒有賺你 的價差?)我不知道。(之前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有 提過你在電話跟袁華泰抱怨海洛因品質不好,是否有這 件事?)有。(為何要跟他抱怨,既然不是他賺的錢? )因為只有他聯絡得到。(所以你不知道他的上游是誰 ?)是。(所以你只能找他?)是。(你在譯文中曾經



在103年1月23日21時27分在電話中直接跟袁華泰說你要 16,是否記得?編號159他有說5嘛。沒啦,對啦對啦, 算5啦,這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在談海洛因的價格?)5 是指我要跟他拿的5,000元,16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我 有詢問自己拿半錢或1錢的價碼。(所以你跟他詢價? )是。因為對方我聯絡不到,一定要經過他。(詢問價 格多少都是袁華泰跟你講的?)是。(所以他有跟你多 報或少報,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所以價格都是他 決定的?)是。(對你來講,這就是調海洛因跟你跟袁 華泰買的意思,你認為你請他去幫你問海洛因,跟你在 筆錄裡面,你當時跟檢察官講,你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 ,你認為這是一樣的意思?)沒錯,因為我都是拜託他 幫我調。(你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你回答說你跟袁 華泰購買海洛因的意思,就是指你都會請被告幫你去問 藥頭有沒有海洛因?然後請他幫你買的意思?)沒錯, 對,因為一定要他才有辦法幫我買。(102年12月24日 晚上10時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燦坤3C」這次,你跟 袁華泰交易的時候,你有無有看到藥頭在現場?)記不 清楚。(103年1月13日下午3時左右臺南市永康區二王 公墓靈骨塔附近,你跟被告在毒品交易交付的時候,有 無看到藥頭在現場?)我沒有辦法確定。(103年2月6 日下午4時5分在臺南市永康區五王國小門口這次毒品的 交易,藥頭有無在現場?)我想不起來。(你剛提到說 跟被告袁華泰接觸的藥頭有時候不一樣的,這三次你都 沒有辦法確定有無看到藥頭在場,所以你沒有辦法確定 藥頭是什麼人?)我忘記了,我沒有辦法確定對方有沒 有來,還是對方來我先把錢交給他。(你在警詢及偵查 中都沒有提到你們交易的時候,有一個藥頭在現場?) 對。(如果藥頭送海洛因過來,是把貨交給你跟袁華泰 二個人,還是交給袁華泰?)是交給袁華泰,因為對方 我不認識,所以不可能交給我。(你們不是一起去?) 可是是他跟對方接洽,付錢拿毒品,因為對方我不認識 。(被告說你們會一起去,他也會拿錢,至於袁華泰拿 多少錢跟藥頭接觸購買,你應該不知道?)他是口頭跟 我講一人出5,000元,但是實際上多少我不知道。(你 有可能他就是一包毒品完整交給你,並沒有再跟你回去 分裝這樣的狀況,就是跟藥頭買了之後,或者是說不管 他自己先跟藥頭買好了,再拿過來給你,或是藥頭在旁 邊,就跟藥頭買好再轉身交給你,是不是都有可能沒有 回去分裝,一包已經包裝好了給你?)除非對方沒有來



,我直接把錢交給他。(也有可能是對方沒有來,你先 把錢交給他,讓他去幫你買,回來就是一包已經裝好的 ?)是。(你找袁華泰,就是他是你的管道?)是」等 語(本院卷二第17頁-第20頁背面、第23頁)。 ⑶依證人沈百超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 容可知,證人沈百超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 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甚 明。至於被告如何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 是否出資、出資金額若干、取得毒品之成本、購買之數 量若干,均非所問。是以,證人沈百超並非與被告合資 或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中代為聯繫購買,而係 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買賣關係堪認係存在於證人沈百超 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曾讓證人沈百超知悉被 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告辯稱僅係合資或幫證 人沈百超購買毒品而為幫助施用云云,洵無足採。 ⒌再查,上開毒品交易是否該當販毒罪責,依前揭見解,端 視被告有無營利之意圖而定。參酌被告與證人謝嘉慶、曹 建國、石恒如沈百超之通話譯文內容所示,證人均未曾 提及委請被告幫忙購買或欲合資購買之明確言詞,則被告 如何僅憑不明確之談話即知悉各該次係證人謝嘉慶等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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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