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04號
TNDM,103,訴,404,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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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雄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楊勢煌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鄭孟德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陳俊堯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盧柏男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蕭育婷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莊政道
選任辯護人 劉聰熙律師
被   告 陳仁欽
選任辯護人 林世勳律師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蘇賢耀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0113、12407號、103年度偵字第6223、622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育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陳俊堯盧柏男莊政道陳仁欽蘇賢耀,均無罪。
事 實
一、緣黃秀蘭(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受託代辦建築物施 工勘驗及使用執照核發等業務之人(即俗稱跑照業者),蕭 育婷則為黃秀蘭之員工,依黃秀蘭之指示,就業主委託代辦 之建案,帶同承辦公務員至現場進行建築物施工勘驗或使用 執照勘驗及繳交相關申請文件、相片等事項。黃秀蘭於民國 102年間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公司)委請, 代為申請臺南紡織第一期商場開發案相關使用執照,遂指示 蕭育婷帶同承辦公務員進行施工勘驗之工作。然黃秀蘭因先 前向大成公司報價過低,為獲得補貼,乃㈠與蕭育婷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年6月間會勘前準備資料期間 ,由黃秀蘭指示蕭育婷向大成公司員工蘇品全佯稱其公司所 承攬之臺南紡織第一期商場開發案一樓頂板會勘,需以新臺 幣5千元作為打點公務員之車馬費,致蘇品全陷於錯誤,於7 月3日前某日第一次一樓頂板會勘,在工地辦公室內交付5千 元予蕭育婷蕭育婷再轉交予黃秀蘭。㈡又另起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102年7月2日下午1時50分許,再指示蕭育婷撥 打電話聯絡蘇品全,並以相同之事由訛詐蘇品全,致蘇品全 誤信為真,於同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利用偕同承辦公 務員會勘,公務員在工地辦公室外等候之際,在工地辦公室 內第二次交付5千元予蕭育婷蕭育婷再轉交予黃秀蘭。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被告蕭育婷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提出之 證據,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蕭育婷對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承不諱,核與: ⒈同案被告黃秀蘭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供述:我認識大成營 造蘇品全蘇品全有委託我代為跑照,工地在中華東路圓環 附近,是夢時代,業主是臺南紡織,本案我有請蕭育婷向蘇 品全收取2次錢,每次5000元,共計1萬元,蕭育婷收到錢後 拿回公司給我。我當初因為估錯價,看錯建案面積,報價太 便宜了,我要從這個補貼回來,故意跟他說這是要給主辦人



員之費用,但我沒有行賄主辦人員等語(見102年度廉查南 字第69號卷㈢,下簡稱廉㈢卷,第27、89頁),及於審理中 證述:「(妳們是否有向大成公司的蘇品全分兩次去收5千 元?)有」、「(是否是妳指示被告蕭育婷去收的?)是」 、「(收這兩次的錢,被告蕭育婷有無把它交給妳?)有」 、「(請求提示偵三卷P351予證人。這是102年8月27日檢事 官問妳的,蕭育婷供述向大成營造公司的蘇品全分兩次收取 ,每次收5千元,總共1萬元,收款後有無將這1萬元交給妳 」,妳回答沒有,這與妳剛才說的不一致,有何意見?)剛 開始我是不記得,後來我想想,她有錢拿給我,後來檢察官 有問我,我有說她有拿給我了」、「(妳是怎麼跟蕭育婷說 ,讓她去跟蘇品全收這個錢?)因為我們案子有時候會用這 種方式來補貼我們的費用」、「(妳如何跟蕭育婷講的?) 我說妳去給蘇品全拿5千元」、「(用什麼理由?)要打點 公務人員的」、「(就讓蕭育婷去跟蘇品全說,因為要打點 公務人員,所以要準備一筆5千元?)是」等語(見本院卷 ㈢第113至115頁)。
⒉證人蘇品全於廉政官及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我在大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任職,目前在台南紡織第一期商場開發案工作擔 任工事長,上開工程的跑照代辦業者是蕭育婷及黃秀蘭,大 成公司承攬到南紡公司這件建案後,南紡公司的承辦人就把 黃秀蘭的電話告訴我們,我們就與黃秀蘭聯絡,黃秀蘭交代 這件案子都與蕭育婷聯絡,所以後來這件案子都是由蕭育婷 處理。本案自開工以來,我會同過二次樓層勘驗,都是一樓 頂板,這二次會勘前準備資料期間,蕭育婷在我們辦公室內 口頭跟我說有費用要準備,而且要準備5000元現金,起初我 以為是代辦費用,後來我再問她是什麼費用,她明白跟我說 是要給公務員的車馬費,我在辦公室交給她5000元,錢是我 自己先墊,...,第二次也是跟第一次一樣在辦公室交 5000元給她,她當天也帶公務員來會勘,我交錢給蕭育婷當 時公務員在辦公室外面。卷附電話錄音2013年7月2日13時48 分34秒,蕭育婷提到「要處理那個」,其中「那個」應該就 是之前蕭育婷跟我閒聊時曾經提過,會勘時必須付給公務員 的車馬費,102年7月3日是第二次交付,第一次一樓頂板會 勘時交付5000元之正確時間我忘了,但印象中應該是在第二 次7月3日交付前的某一天,時間相差應該不會超過1到2個星 期等語(見102年度廉查字第69號卷㈣,下簡稱廉㈣卷,第 170、171、178頁反面、182、183頁)。 ⒊證人韓大成於廉政官詢問時證述:我在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任職,目前在台南紡織第一商場開發案工作擔任上部結構



工事長,上開工程之跑照代辦業者為蕭育婷,我曾聽蘇品全 說過,會勘時他有付費用給蕭育婷,但是沒有說到金額多少 等語相符(見廉㈣卷第186頁)。
⒋此外,復有被告蕭育婷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蘇品全持 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2年7月2日13時48分34秒之通訊 監察譯文(見廉㈣卷第45頁)附卷可參:
(A:蕭育婷、B:蘇品全
B:喂。
A:喂,蘇先生
B:嘿
A:喂,我蕭小姐,嘿,我有跟你們韓先生說明天10點半齁 ,要會勘齁,然後,你一樣ㄟ,一樓,一樣也是要處理內 B:一樓,什麼東西要處理?
A:也是,那個,費用也是要處理內
B:什麼東西
A:就是,也是,要處理給那個啊,嘿。
B:好啦,同款逆(台語)
A:同款(台語),嘿
B:好啦
A:齁,那你明天要準備好喔,齁
B:好啊
A:好,好,拜拜
B:你們要我先給你,還是?
A:對,你,你,你要先那個,嘿
B:好,OK
A:齁,好,拜
足認被告蕭育婷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 蕭育婷犯行洵堪認定。
㈡論罪科刑
⒈被告蕭育婷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 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改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法定刑度提高,顯然較不利於被 告蕭育婷,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是核被告蕭育婷二次向蘇品全詐取財物之行為,均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蕭育婷就上開二次犯行,與黃秀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蕭育婷上開二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蕭育婷蘇品全 詐取二次5000元後,僅將其中一次5000交付予黃秀蘭等情, 然黃秀蘭於審理中已到庭證述,有收到被告蕭育婷向證人蘇 品全收取之共1萬元款項等語(詳如前述),公訴意旨此部 分所認尚有違誤。
⒊爰審酌被告蕭育婷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實有不 該,惟被告蕭育婷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又無前科 ,素行良善,於本案係聽命於同案被告黃秀蘭,且2次詐騙 所得財物不多,並全數交由同案被告黃秀蘭取得,兼衡被告 蕭育婷具高中畢業之學歷,本案犯罪之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應執行刑。
⒋末查,被告蕭育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 刑章,且被告蕭育婷犯後已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本院認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 刑2年,且為使被告蕭育婷確實記取教訓,併宣告應自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並維 公益。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均係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下稱工務局建管科)一股工程員;陳俊堯盧柏男均係工 務局建管科約僱人員。陳亮雄於101年負責安南區建造執照 核發業務;楊勢煌於100年及101年間負責該市中西區、南區 及北區使用執照核發業務,於102年間負責安南區使用執照 核發業務;鄭孟德於101年間負責東區及安平區使用執照核 發業務,102年間負責中西區、南區及北區使用執照核發業 務;陳俊堯於100年及101年間負責安南區、中西區及安平區 開工審查、建築剩餘土石方管理及建築工地巡查業務,102 年間負責東區、北區及南區之上開相同業務;盧柏男於100 年及101年間負責東區、北區及南區開工審查、建築剩餘土 石方管理及建築工地巡查業務,102年間負責安南區、中西 區及安平區之前揭相同業務。渠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有關黃秀蘭等人行賄公務員部分:
⒈黃秀蘭(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受託代辦建築物施工勘驗及使 用執照核發等業務之人(即俗稱跑照業者);蕭育婷係受僱



於黃秀蘭之員工,負責依黃秀蘭之指示,就業主委託代辦之 建案,帶同承辦公務員至現場進行建築物施工勘驗或使用執 照勘驗及繳交相關申請文件、相片等事項。莊政道莊政道 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101年間為旺第建設有限公司(下稱 旺第建設公司)設計監造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建 物興建工程。古東海(另為緩起訴處分)係龍騰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龍騰建設公司)之副理,101年至102年間負責 處理臺南市安南區北安二街、安中二街建案相關建物興建工 程事宜(下稱龍騰建設「真建築」第三期)。陳仁欽係和興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興泰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100 年至102年間負責處理和興泰建設公司位於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建物興建工程事宜。蘇賢耀係和興泰建設公司一 般行政人員,負責與跑照業者接洽使用執照申請之業務。湯 金仲(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農舍建物實際起造人,101年至102年間負責處理前開農舍興 建工程事宜。
⒉依建築法、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 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等規定,起造人在申請建造執照 時,必須提出設計圖樣,或取得建造執照後辦理變更設計時 ,除建築法第39條但書情形外,仍必須在施工前提出設計圖 樣;此等設計圖樣均必須經過建築法、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 命令及建築當地鄉鎮市之都市計劃或區域計劃檢討合格後, 始得核定,且起造人必須依據前開經核定之設計圖樣施作建 築工程並依工程進度申請建築物施工勘驗,在建築工程完竣 後,備具申請書申請使用執照,經查驗建築工程與上開核定 工程圖樣相符者,始得發給使用執照,其為求快速通過建築 執照審查或取得使用執照以利後續二次施工,竟分別與蕭育 婷、莊政道、古東海、陳仁欽蘇賢耀及湯金仲等人共同基 於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秀蘭於下述情形,行賄承辦公務員陳亮 雄及楊勢煌陳亮雄楊勢煌亦分別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收受黃秀蘭所交付之賄款,茲將犯罪情形分述 如下:
⑴旺第建設公司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建物興建工 程:
莊政道於101年間為旺第建設公司設計監造位於臺南市○○ 區○○段○000○○000地號之建物興建工程,莊政道指示其 不知情員工王筱涵辦理相關建築執照申請事宜。王筱涵分別 於101年8月30日及9月5日將上開二地號上建物之建照執照申 請資料送至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由該公會轉送工務



局建管科審查。因前開二案位於臺南市安南區,依工務局建 管科內部職掌分配係由陳亮雄負責審核,陳亮雄於同年9月 13日就新淵段第370地號之建照申請案退回修正,9月14日王 筱涵依陳亮雄指示修圖後再次親送第370地號相關資料予陳 亮雄,惟皆未有後續消息。嗣莊政道曾向黃秀蘭提及新淵段 第370地號之建照申請案遲未通過乙事,同年9月19日上午11 時10分許,莊政道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 秀蘭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詢問其他建案之空污費事宜 時,黃秀蘭話鋒一轉即告知莊政道,就新淵段第370地號建 照審查須處理(指行賄)陳亮雄,否則會等很久等語。黃秀 蘭在與莊政道談話中,取得莊政道授權後,與莊政道共同基 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秀蘭於同年9 月20日上午某時,在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陳亮雄辦公桌前,以 卷宗夾帶現金之方式,將5千元賄款交付予陳亮雄陳亮雄 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黃秀蘭所交付上開 5千元賄款。嗣黃秀蘭於同年9月20日上午9時31分8秒,以上 開門號傳簡訊方式通知莊政道告知其已處理6個(指交付賄 款予承辦公務員)。陳亮雄收受賄款後,隨即於當(20)日 通知將該地號建案領回修正,王筱涵9月21日再次將修正圖 說親送予陳亮雄,再於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與陳亮雄 核對圖說並修正相關缺失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將修正資料 送予陳亮雄審核,9月26日即審核通過,9月27日領取建照執 照。黃秀蘭並向莊政道領得6千元費用(其中1千元作為其行 賄之代價)。
⑵龍騰建設於臺南市安南區北安二街、安中二街「真建築」第 三期建物興建工程:
黃秀蘭與古東海為求龍騰建設「真建築」第三期相關建物順 利通過使用執照勘驗,竟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秀蘭於102年5月17日上午11時50分許, 與承辦人楊勢煌約定於5月22日會勘,隨後即以電話通知古 東海,並告知將於會勘日交付賄款。古東海遂於5月21日向 龍騰公司不知情之出納人員領取15萬元,於5月22日上午9時 許,趁黃秀蘭搭載楊勢煌抵達現場之際,趨前至駕駛座旁, 將裝有12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予黃秀蘭,黃秀蘭先放置於其隨 身皮包內,利用會勘結束載送楊勢煌返回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之機會,行經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某處時,在車內,將前開 12萬元交付予楊勢煌楊勢煌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之 犯意,收受黃秀蘭所交付之上開賄款。
⑶和興泰建設公司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建物興建工程 :




黃秀蘭及陳仁欽為求和興泰建設公司位於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建物順利通過使用執照勘驗,竟共同基於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秀蘭先於102年6月間某 日,指示蕭育婷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和興泰建 設公司,請該公司員工蘇賢耀轉告陳仁欽欲以6萬元打點公 務員,惟黃秀蘭於同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偕同楊勢煌會勘 工地現場完後,發現現場問題甚多,認原先議定之6萬元金 額太低,遂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所申設之通訊軟體LINE發送 訊息方式告知蕭育婷,要求蕭育婷儘速前往和興泰建設公司 告知會勘缺失、因應作法及打點公務員之費用需由6萬元提 高為8萬元,且要求蕭育婷加快速度,因其已承諾楊勢煌將 於翌日交付賄款。蕭育婷基於共同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於接獲指示後立即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前 往該公司,請蘇賢耀再次轉告陳仁欽知悉。蕭育婷再於同日 下午4時22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和興泰建 設公司之0000000電話詢問蘇賢耀其公司負責人陳仁欽是否 同意支付8萬元賄款事宜。蘇賢耀亦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 ,向陳仁欽報告獲得同意後,即向不知情之會計陳美志領得 8萬元款項,旋於同日下午5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蕭育婷告 知款項已經準備妥當,蕭育婷則告知蘇賢耀翌日將委請不知 情之黃秀蘭女兒楊憶璇前往取款。蕭育婷依黃秀蘭指示事項 辦妥後,再以上開門號所申設之通訊軟體LINE發送訊息告知 楊憶璇前往和興泰建設公司找蘇賢耀取款8萬元交予黃秀蘭 ,及向黃秀蘭回報翌日楊憶璇會將前往取款等事。嗣於同年 7月2日上午10時36分許,黃秀蘭撥打電話指示楊憶璇取得款 項後送至臺南市工務局建管科。楊憶璇與蘇賢耀碰面後,蘇 賢耀將裝有8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付予楊憶璇,楊憶璇隨 即趕赴臺南市工務局建管科將前開牛皮紙袋轉交予黃秀蘭, 黃秀蘭將其中之6萬元裝入另一個牛皮紙袋,隨即走至楊勢 煌之辦公桌,將6萬元交付予楊勢煌,作為順利通過使用執 照審查之對價。楊勢煌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黃秀蘭所交付之前揭賄款。
⑷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農舍建物興建工程: 黃秀蘭及湯金仲為求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農舍建 物順利通過使用執照勘驗,竟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秀蘭利用於102年7月5日下午4時20 分許,與楊勢煌完成前開農舍使用執照會勘,載送楊勢煌返 回臺南市工務局,途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 商富里門市之機會,下車進入超商內,以其所持有之配偶樊 自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銀)帳號0000



0000XXXX號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及1萬元之現金, 並將其中2萬元之現金於車上交予楊勢煌楊勢煌亦基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黃秀蘭所交付之上揭賄款。 同日會勘結束後,湯金仲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詢問黃 秀蘭(0000000000)會勘結果,黃秀蘭告知湯金仲其會勘結 束後即已行賄公務員。同年7月15日黃秀蘭以通訊軟體LINE 發送訊息指示不知情之蕭育婷前往湯金仲辦公室拿取電信資 料,並轉告湯金仲已以2萬元行賄公務員,蕭育婷遂依黃秀 蘭之指示前往並告知湯金仲相關事宜。
㈢有關陳琡妃等人行賄公務員部分:
⒈陳琡妃係受託代辦建築物施工勘驗及使用執照核發等業務( 即俗稱跑照業者),蔡雪娟統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統寶 建設公司)負責人,於100年間負責承攬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等21筆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建物興 建工程事宜。林子宸羿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羿翔營造公 司)負責人,100年至101年間承攬起造人陳龍泰位於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建物興建工程。邱耀輝鄭進貴建築師 事務所員工,100年至101年間統包起造人蔡孟峰鄭麗琴位 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建物設計、監工等工作。 陳俊宏係達宏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達宏建設公司)負責 人,101年到102年間負責處理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建物興建工程事宜。黃文雄係以土木包工為業,100年至 102年間承攬起造人林宏璋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建物興建工程事宜。陳金水宏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 喬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100年至101年間承攬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無障礙昇降設備興建工程事宜。劉益宗係宇 誠土木包工業負責人,99年至101年間承攬起造人李梓光位 於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4筆建物興建工程事宜。 ⒉詎陳琡妃亦明知按建築法、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南 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其 為求快速通過建築物施工勘驗或快速取得使用執照以利後續 二次施工,竟與蔡雪娟林子宸邱耀輝、陳俊宏、黃文雄陳金水劉益宗等人分別基於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列之 時間利用建築物施工勘驗或使用執照勘驗完畢載送公務員返 回辦公處所途中,在車上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行賄附表一所 示之公務員(附表編號一及十二行賄部分,因不違背職務行 賄罪係立法者於100年6月29日增訂,同年7月1日施行,故行 賄部分不罰,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楊勢煌鄭孟德陳俊堯盧柏男亦分別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陳琡妃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款。
㈣嗣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檢察 事務官等分別於102年7月23日對黃秀蘭位於臺南市○區○○ 路000號辦公處所、莊政道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 辦公處所、龍騰建設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20樓之2、臺南市○○路000號臺南分公司、和興泰建設公司 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辦公處所、及於同年8月27日陳 琡妃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16樓之1住處、於102 年10月16日統寶公司位於臺南市○區○○00街000巷00號辦 公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黃秀蘭 及陳琡妃等人坦承行賄承辦公務員後,始悉上情,因而查獲 。
㈤因認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陳俊堯盧柏男均涉犯貪污 治罪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蕭育婷莊政道陳仁欽蘇賢耀涉犯同條例第11條 第2項對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及待證事實資 為論據。訊據被告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陳俊堯、盧柏 男均堅詞否認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被告蕭育 婷、莊政道陳仁欽蘇賢耀亦均堅詞否認有對上開公務員 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行為,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陳亮雄辯稱:證人黃秀蘭所述皆非事實,例如,黃秀蘭 稱,她傳簡訊予莊政道,說已經把錢放在案卷裡給我了,但 比對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四、五之時間點,案卷卻是放在 事務所。另黃秀蘭又指證,另一件東區金銀座案也行賄我, 然東區金銀座承辦人員並非我。而且,申請建築哪有需要送 錢之慣例,我為何要為了收取5千元而斷送公務員之生涯, 案件都是正常程序發照,而且還要往上呈報才能核准,本案 與其他案件相比,亦沒有比較快,根本沒有動機和理由收賄 。我從事公職25年,第2年即被派到建管科,直至目前為止 ,都未調離其他單位,可見我深受長官信任等語。 ㈡被告楊勢煌辯稱:本人服務公職將近27、28年,調至建管部 門亦有17、18年,在服務公職中大概有25至26個甲等考績, 若我表現不好,長官為何會給我甲等考績,且我又連續3年 達到績優公務人員之獎牌。試問,若我個人表現很差勁,或 有違法犯紀,如何能連續3年得到績優公務人員之獎牌。跑 照人員為了要快速通關而有其說詞,他們說按照慣例每個案 件都會送錢,以我個人每年承辦案件約有3、4百件,若依照 他們所述,我豈不是獲利很多,那我又何必連續向土地銀行 信用貸款兩次等語。




㈢被告鄭孟德辯稱:我未收賄,證人陳琡妃所證不實等語。 ㈣被告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最高法院於101年已揭示,在具對向犯之關係,行賄者可能 會獲得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因此行賄者之供述,必需 要有補強證據,且不得以對向犯之陳述前後一致或無重大瑕 疵,或以其與被告無恩怨關係等等論述方式,做為指證者之 補強證據。再者,檢察官還需證明公務人員是怎麼收受賄賂 ,或者該些賄賂是否真實存在,檢察官有何積極證據證明公 務人員有收受?根據起訴書所記載,就各個犯罪事實而言, 目前我們可以很確定的,大概只有黃秀蘭、陳琡妃單一指述 ,就交付或公務員有無收受這兩點來論述,就僅有一人供述 而已。至於黃秀蘭、陳琡妃與業主之通聯,僅能證明業主將 錢交到黃秀蘭、陳琡妃手上,而不是到被告手上。起訴書中 所提到蕭育婷,或其他廠商,或莊政道建築師,或其他的共 同被告做為補強證據,但所補強的是黃秀蘭、陳琡妃確實有 跟業主拿這些錢,檢察官只有補強這一點,就被告等人如何 收賄,並無證據可以補強。
⒉本案我們請法官去調取被告陳亮雄楊勢煌鄭孟德從事20 幾年經辦之所有案件。為何要調取這些表格?我們今天不是 拿一個個案出來看,若要用個案比也可以,到底與黃秀蘭、 陳琡妃在三年內加起來可能幾千件案件相比,有何特殊之處 ,或被告有何違規,或速度有特別快,或特別慢?總是要講 出一個道理來。審判長在合議庭審理過程中,可能會突然發 現被告是否違背職務,亦即不會通過之案件,卻因收了賄賂 放給他們過?從卷內證據判斷廉政署應該是跟了很久,問了 很多人,也看了很多案件,被告等3人並無任何違背職務之 狀況,此從工務局回函可以證實。所以目前之動機只有一個 ,即要加速。所謂快速是要跟其他案件比,或該案在整個年 度3年內有特別快?其實都沒有。為何黃秀蘭、陳琡妃講了 這些話,我們就一定要相信她們,且還有拿5千、1千元,辯 護人覺得拿5千、1千元要行賄或影響一個公務員,真的是有 點荒謬。
⒊就被告陳亮雄部分,同案被告莊政道之供述,適可證明證人 黃秀蘭之證述不可採,此6千元為支付黃秀蘭代為處理○○ 段000地號建築執照之跑照費用,期間並未受到被告陳亮雄 刁難,同案被告莊政道根本未有行賄之意,未亦委託黃秀蘭 行賄。證人王筱涵於審理中已具結證述,101年9月20日上午 上班前即前往臺南市○○○○○○○○○段000地號申請建 築執照之「全部卷宗」,此部分雖與黃秀蘭證述相歧,然根 據公訴人提出之證據,諸如證人王筱涵之筆記、當時之監聽



譯文等,均係案發後始遭搜索扣押,不可能事前預知,進而 為規避責任而有記載不實之情形,其證據力當優於事隔3年 後,證人黃秀蘭之單一證述。而證人黃秀蘭於101年9月20日 上午9時31分即已簡訊通知莊政道「我處理了6個了」,然當 日9時39分,證人王筱涵才剛通知黃秀蘭,證人林永盛要將 卷宗抱過去,證人林永盛更於同日10時7分與黃秀蘭確認是 否在建管課,更可見黃秀蘭歷次所述與證據明顯不符。又本 案直至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我們才知道廉政署所附在卷 內之通聯譯文並非完整。偵辦權是廉政署或檢察官之職權, 每次我們要調取他案監聽,都不能全部給,但我們要如何知 道所拿出的是否為全部,何況偵辦之對象都是公務人員,所 判之罪刑都很重,承辦之公務員難道有利或不利,不用一併 去注意這種情形。再者,黃秀蘭去測謊,結果測謊人員說她 已坦承犯罪,不用施測,那個結果也叫做測謊鑑定書,但那 根本不代表什麼意義,為何黃秀蘭坦承就不用測謊。辯護人 記得有很多案例,即使受測者說有行賄,也可以進行測謊, 看他有無說謊反應,但為何不測?很簡單,因為廉政署見獵 心喜,已取得所要之答案,所以就不測,或者測了沒過卻不 提出來,這我們都不知道,因為廉政署連監聽譯文都可以挑 了,我覺得這是有可能的。光就這樣之證據價值來說,這些 到底是什麼東西要來補強黃秀蘭說她有交付,或者要證明犯 罪事實中,被告陳亮雄有收受5千元,或加速案件通過。 ⒋有關楊勢煌鄭孟德部分,兩人皆為資深公務員,且服務了 20餘年,每一年所承辦的約2、3百件以上。辯護人很訝異, 在詢問黃秀蘭及陳琡妃時,她們都說這是慣例,也就是說她 們有行賄之案件沒有特別之處,僅單純係要加快而已,並無 特別。至於黃秀蘭及陳琡妃所謂之慣例從何而來,錢要怎麼 算,有的說2萬元,有的跟廠商說「6改成8」,結果自己又 拿走2千元。有的去超商領2萬元及1萬元,自己將1萬元放在 口袋裡。她到底有無交錢出來,或交了多少錢,全任憑她一 人怎麼說。若今日有某一證人堅稱真的有交錢,與被告並無 怨隙,惟前有提到,最高法院認為此並非補強證據,不能因 此來定被告犯罪,因為這在證據法則上來說是不公平的。辯 護人要陳述的是她的標準也講不出來,如果是慣例,若長久 以來20幾年有此慣例存在,紙是包不住火的,且若每一件這 樣收賄,要偵辦並不是那麼困難,加上廉政署有去搜索被告 之辦公處所及住家,查扣了銀行帳戶,但請說明有哪一筆是 不明資金,只要證明是不明資金,有可能就是補強證據,還 是被告生活奢華,有些錢交代不出來等等。若依照廉政署之 說法,相信今日起訴之部分僅有冰山一角而已,因為臺南建



案每年都是2、3百件。既然黃秀蘭及陳琡妃無法說明被告有 收到賄賂,為何我們要相信充滿那麼多瑕疵之說法,或者本 來不承認,後來改承認,但改承認後所陳述的又與卷內事實 不符,為何我們要相信這樣的人等語。
㈤被告陳俊堯辯稱:我未收賄,我覺得很冤枉等語;其辯護人 則辯護稱:⒈共同被告陳琡紀於102年8月27日廉政官詢問時 ,雖供稱,在請款單中,有記載一樓頂板指勘驗收費、驗收 雜支、驗收費、指+使或是指勘等費用,是由業主支付給公 務人員之車馬補助費,從我入行以來就有這種慣例,是指定 勘驗或使用執照驗收時,由我載送承辦公務員到現場,我在 回程時在車上交付給公務員,指勘每一案,我向業者收取3 千元,交給公務員2千元,差額部分是補貼我車輛油料費, 使用執照部分則看工程品質好壞來打點公務員等情,然由審 理中陳琡妃到庭證述:我當時應該是很害怕,因為廉政官一 直說要羈押我、關我,我又單親,我很害怕,還說要叫我小 孩來,所以當時他問,我就說是等情,則陳琡妃為求能免遭 羈押,脫免罪責,並獲緩起訴處分,自會作出損人利己之陳 述,所為供述顯有虛構不實之情形,其證言本質上既顯然存 在虛偽危險性,自難據以採信。況且,陳琡妃於審理中又證 述:會以麻煩公務員、打點公務員,向業者浮報費用,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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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羿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