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57號
TPDV,104,除,165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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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謝玲玫
代 理 人 謝玲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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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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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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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9273-1│1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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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9481-9│1 │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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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17667-5│1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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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