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陳力榮即極品軒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呂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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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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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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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郵局│台北北門郵局│103年9月18日│29,350元 │E75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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