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5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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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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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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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4月1日 │45,760元 │ABJ1104336│
│ │有限公司 賴峰偉│行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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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5月1日 │45,760元 │ABJ1104337│
│ │有限公司 賴峰偉│行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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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6月1日 │45,760元 │ABJ1104338│
│ │有限公司 賴峰偉│行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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