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00號
TPDV,104,除,1600,2015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鄭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6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60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249191 6 │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