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代 理 人 溫閔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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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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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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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翁明正、鄭碧慧│104年4月15日 │14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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