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30號
TPDV,104,除,1530,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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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冉陳淑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5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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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 1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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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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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6936-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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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