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陳建州(即陳等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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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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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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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222443-3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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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33079-3 │普通股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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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76567-8 │普通股 │1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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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15003-9 │普通股 │1 │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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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47889-8 │普通股 │1 │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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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78197-9 │普通股 │1 │1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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