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03號
TPDV,104,除,1503,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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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曾鄭寶川
訴訟代理人 李亞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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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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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6974-4 │1 │100 │
├──┼─────────┼────────┼──┼──┤
│0002│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24825-9 │1 │165 │
├──┼─────────┼────────┼──┼──┤
│0003│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31676-0 │1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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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37696-5 │1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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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