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438號
TPDV,104,除,1438,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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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高金蓮(即吳澤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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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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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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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16175-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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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16176-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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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124013-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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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