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張齊家
代 理 人 陳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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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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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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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新北市遠東│華南商業銀行│104年3月5日 │43,390元 │DD4606957 │
│ │福音會 │公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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