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張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平順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兆萬元即美金10,000,000,
000,000,000元,以起訴日美金與新臺幣現金買出匯率1:32.507
折算為新臺幣325,07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45,462,001,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