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辜婉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格蘭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
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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