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4年度,56號
TPDV,104,輔宣,56,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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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魏秀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鄭永昕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
   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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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