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魏秀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鄭永昕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
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